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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外之“庭”不合法

1998-12-26 来源:光明日报 计亚男 我有话说

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,对各种“专业法庭”进行清理整顿,该并的并,该撤的撤,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。

人民法庭本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。但近年来,很多地方在法院之外又设立了名目繁多的所谓“专业法庭”,比如计划生育法庭、税务法庭、工商法庭、企业法庭、森林法庭、维护军人权益法庭、妇女权益保障法庭等等。据不完全统计,全国这样的“专业法庭”多达20余种。

这类“专业法庭”到底是不是法庭?不是。设立这些庭外之“庭”本身就不符合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各种“专业法庭”有一个共同特点,就是它们都依附于所在地的政府行政机关,有些甚至成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。一些地方乡镇的党政领导,把法庭看作其下属单位,他可以指挥法庭的工作,任意调用法庭工作人员,动不动就采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工作。有的“专业法庭”的人员编制划归乡镇行政序列,牌子就挂在行政机关的门口,办公经费由行政机关出,而法庭庭长则由法院的审判人员担任。有的“专业法庭”人员参与收粮收款、计划生育等工作。

从这些现象看,这些法庭实际上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,参与了行政执法活动,从而混淆了审判权和行政权。大量事实说明,这些法庭容易出现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。比如若是纳税人状告税务部门,隶属于政府机关的税务法庭很难作出公正裁决。

在我国的广大农村,人民法庭一般在乡镇进行审判活动。它们为农村工作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,并担负着审理全国法院50%的一审案件。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,性质是审判机关,既不是党的工作部门,也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门,更不是乡镇党委、政府的附属机构。围绕审判工作,人民法庭可以也应当开展诸如指导调解委员会、执法咨询、执法建议、社会综合治理等等工作。但它的一切活动都不能够离开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。

针对“专业法庭”存在的问题,有关人士认为,可以借鉴当前银行体制改革的经验。政府不能把银行当成自己的钱包,同样也不应该把法庭当作行政工具。

最近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:人民法庭的设置要规范化,管理要制度化,工作要法律化。对不符合条件,不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各类“专业法庭”,要限期调整,该撤的撤,该并的并。凡把人民法院编制划归乡镇的,必须立即纠正。凡超越审判职权的,必须立即制止。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,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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